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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与福州建州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立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福州建州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立新,建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杨仁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福州建州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被执行人李立新,女,汉族,1964年3月18日出生,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建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杨仁慧被执行人杨仁慧,男,汉族,1963年8月27日出生,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白马支行与被告福州建州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立新、建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杨仁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福州建州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立新、建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杨仁慧应负担诉讼费14240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执行的财产;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建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一部;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建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公益路3号启悦商务中心1层总计18个单元房产,经查明上述房产已由福建省顺昌县法院以(2015)××执行字第××号裁定书首轮查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向该法院发函参与分配。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旭东审 判 员  钱苏闽代理审判员  陈维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闽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