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催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淄博英豪经贸有限公司、石传磊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英豪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诸民催字第40号申请人淄博英豪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凤凰镇南坞东村。法定代表人石传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铨。申请人淄博英豪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8日发出公告,2015年11月17日《人民法院报》正式刊登,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淄博英豪经贸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30005226379462,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2月27日,出票人为诸城市昊达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五莲县召祝机械厂,票面金额为300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诸城龙城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英豪经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衍波审判员 于金强审判员 王洪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邬铭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