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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全海峰与长春市九台区政府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13行初13号起诉人全海峰,男,汉族,1955年4月18日生,住九台区。2016年3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全海峰的起诉状,起诉人全海峰诉称,起诉人系九台区政府所辖镇农业机械管理站的工作人员,现因工作关系及工资等问题曾多次向东湖镇政府反映后,该镇作出答复意见。因对其作出的决定未出具相关依据及事实理由,起诉人不服向区政府所设机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反映,该委作出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要求九台区政府对起诉人的信访问题作出答复意见,政府履行其确认、告知的行政复议等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全海峰对九台区人民政府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不予受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全海峰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全海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宏生代理审判员  周启超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