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全海峰与长春市九台区政府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13行初13号起诉人全海峰,男,汉族,1955年4月18日生,住九台区。2016年3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全海峰的起诉状,起诉人全海峰诉称,起诉人系九台区政府所辖镇农业机械管理站的工作人员,现因工作关系及工资等问题曾多次向东湖镇政府反映后,该镇作出答复意见。因对其作出的决定未出具相关依据及事实理由,起诉人不服向区政府所设机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反映,该委作出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要求九台区政府对起诉人的信访问题作出答复意见,政府履行其确认、告知的行政复议等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全海峰对九台区人民政府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不予受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全海峰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全海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宏生代理审判员 周启超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