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执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周爱平与吴义万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爱平,吴义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爱平,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吴义万,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1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义万未能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爱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义万的银行存款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