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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刑更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彭荣华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259号罪犯彭荣华,男,1953年9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穿青人,文盲。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6月10日作出(2004)黔毕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彭荣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9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2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彭荣华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358号刑事裁定,将彭荣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此后至2013年11月6日彭荣华获本院减刑三次,共计减刑五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彭荣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彭荣华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彭荣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5—2014.4、2014.5—2015.4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荣华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荣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4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