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22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22民初10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三台县幸福乡村民。委托代理人:李光友,三台县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某,男,汉族,三台县幸福乡村民。委托代理人:何仕德,三台县古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同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光友、被告之委托代理人何仕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某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姻基础差,相识认识时间短,婚后双方经常打架,并且男方有外遇,从2006年以后夫妻感情开始慢慢冷淡,互相猜忌对方有外遇,在2015年3月1日双方再次发生打架,第二天到派出所报警,在派出所被告当面向我写下保证书,但被告未曾实现承诺,反而与我失去联系,望法院调解或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秦某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好,夫妻之间偶尔发生纠纷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望法院调解或判决不准予离婚,我有过错的地方我会改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1997年9月24日生育长子秦某甲。2000年1月21日到三台县幸福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2006年9月22日生育次女秦某乙。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和曾发生过纠纷,在2015年3月1日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后便失去联系,2016年1月6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意见,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新港居民委员会证明、照片、保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是实,但原告并提供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30元,由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同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