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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何正伟与泸州国贸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正伟,泸州国贸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何正伟,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被执行人泸州国贸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草街499号,组织机构代码73585424-2。法定代表人赵霞,公司董事长。何正伟申请执行泸州国贸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4)泸泸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正伟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泸州国贸酒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泸州国贸酒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泸州国贸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的(2014)泸泸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泸州国贸酒业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的(2014)泸泸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启君审判员  郑红英审判员  田 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利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