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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区嘉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韶关雅仕发服装有限公司、王锡钦、谢玉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嘉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韶关雅仕发服装有限公司,王锡钦,谢玉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嘉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法定代表人:谢土生,经理。被执行人:韶关雅仕发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法定代表人:王锡钦,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锡钦,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被执行人:谢玉韩,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嘉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韶关雅仕发服装有限公司、王锡钦、谢玉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曲法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三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xxx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xxxxx元;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韶关雅仕发服装有限公司有房产及土地等财产,但该财产已经被全部查封、冻结,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需同意协调处理,再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能处理以抵偿其所欠债务,故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77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