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981号原告高某某,女,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婷婷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婷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