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民抗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某、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某,姜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抗字第19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某,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诉人郭某因与被申诉人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亳民一终字第0378号民事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诉。2015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皖检民(行)监字[2015]3400000022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矛代理审判员 章勇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