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100号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荣忠其他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0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霍泳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311。关于被征收人黄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三卫征决字(2015)第0605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征收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欠缴社会抚养费29568元;2、支付滞纳金118元;3、支付本案执行费345.29元。以上合计30031.2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明确表示不要求法院处置被执行人的少量银行存款,并认可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1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华林代理审判员 邓文明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