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雨与马保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雨,马保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148号原告:李雨。委托代理人:张连久。委托代理人:刘建江,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保国。本院审理原告李雨与被告马保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9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