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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执民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湖州华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工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湖州华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工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吕纯云,张美丹,张重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杭执民字第13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屋、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方舟,行长。被执行人湖州华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龙溪路208号。法定代表人吕纯云,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工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萝宁街48号。法定代表人宁秋霞,董事长。被执行人吕纯云,男,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张美丹,女,汉族,1968年4月22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张重良,男,汉族,1958年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拍卖黄山工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萝宁街A幢1、2层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经三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依法进行变卖。在变卖中,买受人方遂顺(公民身份号码:、许华平(公民身份号码:、陈朝樑(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2327.2万元的价格竞得上述资产,并已付清全部价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黄山工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萝宁街A幢1、2层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休宁县房地权海字第50100164、5010016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休国用(2006)第4941、4942号〕归买受人方遂顺(公民身份号码:、许华平(公民身份号码:、陈朝樑(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二、买受人方遂顺、许华平、陈朝樑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执行员  宣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寿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