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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刑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丁某、张某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丁某,何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刑终127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农民。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1年4月26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害、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丁某,绰号小上海,农民。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0年3月8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某,绰号何大,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转取保候审,经东台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某、张某、何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东刑二初字第0168号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丁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50元、何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刑二初字第01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朝军审 判 员  王劲梅代理审判员  王新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