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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柯某甲与朱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某甲,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90-1号申请执行人柯某甲,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柯某乙,女,汉族。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柯某甲申请执行朱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4)阎民初字第0102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朱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柯某甲抚养费1600元(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账户有银行存款,本院遂依法对其银行存款予以划拨,现已将案款16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柯某甲,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14执90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谷翔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