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保定市冀北电力整流器厂与江苏亿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冀北电力整流器厂,江苏亿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808号原告保定市冀北电力整流器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裕华东路副**号。负责人刘湘顺,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德军,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亿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工业园区萧山路东首99号。法定代表人陈森棋。原告保定市冀北电力整流器厂诉被告江苏亿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市冀北电力整流器厂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亿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保定市冀北电力整流器厂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亿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冀北电力整流器厂撤回对被告江苏亿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6.50元,由原告保定市冀北电力整流器厂负担。审判员 岳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沙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