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任小伟与常爱哲、王建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伟,王建丽,常爱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625号原告任小伟,男,1986年2月19日生,汉族。被告王建丽,女,1989年2月3日生,汉族。被告常爱哲,女,57岁,汉族。原告任小伟诉被告王建丽、常爱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小伟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小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任小伟承担。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