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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任小伟与常爱哲、王建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伟,王建丽,常爱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625号原告任小伟,男,1986年2月19日生,汉族。被告王建丽,女,1989年2月3日生,汉族。被告常爱哲,女,57岁,汉族。原告任小伟诉被告王建丽、常爱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小伟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小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任小伟承担。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