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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耿养才与王进琪、李小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养才,王进琪,李小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311号原告耿养才。被告王进琪。被告李小健。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养才诉被告王进琪、李小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养才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养才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养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耿养才负担。审判员  姚永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