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玉荣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玉荣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151号罪犯马玉荣,男性,1975年4月30日出生,四川省茂县人,羌族,小学毕业,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茂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茂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玉荣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至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经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795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马玉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玉荣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玉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玉荣减去十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9年4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