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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尹某某诉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韦某某,男,生于1981年3月30日。被执行人:尹某某,女,生于1984年10月18日。尹某某诉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解生效后,权利人韦某某依据(2016)陕0327民初字6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之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韦某某依据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原告尹某某退还被告韦某某彩礼人民币30000元,并申请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延迟履行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尹某某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尹某某与申请执行人韦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韦某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尹某某自动履行了30000元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满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智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