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董璇与吉林国健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璇,吉林国健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999号原告:董璇,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海鸥,黑龙江龙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国健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766号。法定代表人:马华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大勇,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董璇与被告吉林国健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璇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璇负担。审 判 长 冯晓红审 判 员 孟 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