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韩茹与芦政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茹,芦政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434号原告韩茹,女,汉族,28岁。委托代理人马明亮,男,汉族,27岁。被告芦政录,男,汉族,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茹与芦政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茹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茹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爱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