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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韩茹与芦政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茹,芦政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434号原告韩茹,女,汉族,28岁。委托代理人马明亮,男,汉族,27岁。被告芦政录,男,汉族,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茹与芦政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茹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茹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爱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