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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与邓文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邓文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02民初405号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赵金平,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霞,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凡贞,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邓文华,住张家界永定区。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诉被告邓文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于2016年3月16日以被告已经腾让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文华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志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任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