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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22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韩某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22民初118号原告韩某某某,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撒拉族。被告马某某,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受理原告韩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海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