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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智故意伤害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新23刑申2号马智:你因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15)昌中刑终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马智与朱亚峰眼部受伤之间无因果关系,马智与马应山不构成共同侵权;原审对责任比例的划分有误;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马智、马应山与朱亚峰发生争执不能忍让,继而发展至对朱亚峰进行殴打,其二人行为存在共同故意,且造成朱亚峰身体损伤的严重后果。马智与马应山构成共同侵权,对朱亚峰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马智认为朱亚峰眼部受伤并非由其造成,故不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终审裁定结合案件基本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由马智、马应山承担90%责任,由朱亚峰承担10%责任并无明显不当。对于本案涉及的鉴定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本案涉及的(阜)公(物)鉴(损)字(2014)32号及衡诚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均系根据朱亚峰病例资料作出,且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有相应的资质,马智认为上述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此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终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因申诉重新审判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