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民申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雷铸、陈裕兴、乐君、刘清亮等22人与被申请人蓝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雷铸,陈裕兴,乐君,刘清亮,刘清嫦,曾晓林,梁帮贵,李健妹,刘良辉,梁元超,龙继平,田增加,唐立诗,陈芝娟,欧阳新文,杨朝辉,钟英俊,唐光富,雷朝辉,刘秋生,杨娟,周玉祥,蓝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申3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雷铸,男,200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雷衍文,男,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居民,系雷铸之父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裕兴,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公务员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乐君,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清亮,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公务员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清嫦,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公务员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晓林,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公务员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帮贵,男,1943年7月7日生,湖南省资兴市人,教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健妹,女,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公务员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良辉,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公务员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元超,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公务员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继平,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医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增加,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医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立诗,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医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芝娟,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医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欧阳新文,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医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朝辉,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农民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钟英俊,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医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光富,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公务员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雷朝辉,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医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秋生,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农民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娟,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公务员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玉祥,男,1960年4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个体户上述22位申请再审人委托代理人李宝祥,男,194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居民(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蓝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全裕发,该公司经理。申请再审人雷铸、陈裕兴、乐君、刘清亮等22人与被申请人蓝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蓝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十日作出(2010)蓝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而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雷铸、陈裕兴、乐君、刘清亮等22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雷铸、陈裕兴、乐君、刘清亮等22人申请再审称“刘建国不是被申请人蓝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职工,其资格证书是无效的,又年满65岁,按相关规定刘建国不得担任蓝山县第二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且施工工程质量鉴定不合格,其误工延期是其自身原因造成,工程价格调差理由不成立,刘建国通过加盖第六层已获巨利可满足其调差,应当认定刘建国借用被申请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及加建第六层的协议无效;审判程序违法,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等。遂请求:1、撤销本院(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2、驳回原审原告二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房施工合同》是刘建国与梁元超、唐光富、唐立诗等22人所签,但刘建国系蓝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招聘人员,且办理了委托签订该合同的手续,蓝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合同中加盖了印章,事后蓝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对该合同的效力也予认可,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至于刘建国是否已满65岁,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由于申请再审人一方延期办理涉案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和增加工程量及多次更改设计图等,法院判令其承担延期责任,对涉案建设工程调价补差并无不当。因申请再审人对涉案房屋是否有质量问题未提出反诉,法院不予审理正确。关于第六层房屋加盖协议系刘建国个人与合伙建房户的代表陈裕兴、梁元超、唐光富、乐君等人所签,该协议蓝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既未加盖印章,事后亦未追认,则该协议与本案无关,本院二审判决已释明,梁元超、唐光富、唐立诗等22位申请再审人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梁元超、唐光富、唐立诗等22人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雷铸、陈裕兴、乐君、刘清亮、刘清嫦、曾晓林、梁帮贵、李健妹、刘良辉、梁元超、龙继平、田增加、唐立诗、陈芝娟、欧阳新文、杨朝辉、钟英俊、唐光富、雷朝辉、刘秋生、杨娟、周玉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军杰审 判 员 谭少华审 判 员 张益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红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