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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玲保与王捷、靳明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保,王捷,靳明俊,浙江哈乐侬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鼎捷塑料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34号原告:王玲保。委托代理人:金洁颖,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捷。被告:靳明俊。被告:浙江哈乐侬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下灰洋村**号。法定代表人:靳明俊,该公司经理。被告:台州市黄岩鼎捷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小里灰村。法定代表人:王捷,该公司经理。原告王玲保与被告王捷、靳明俊、浙江哈乐侬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鼎捷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250000元及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安月息1.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代理费6000元。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玲保委托代理人金洁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捷、靳明俊、浙江哈乐侬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明俊、台州市黄岩鼎捷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王捷与被告靳明俊于2010年8月2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6月28日,被告王捷经浙江哈乐侬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鼎捷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担保向原告王玲保借款2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息按1.5%计算,因纠纷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担保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之后,四被告均未还本付息,经原告催讨未果。原告因本案诉讼用去律师代理费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捷、靳明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玲保借款25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250000元按月息1.5%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浙江哈乐侬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鼎捷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被告王捷、靳明俊、浙江哈乐侬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鼎捷塑料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14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