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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03民初189号原告陈某(曾用名陈小燕),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浩,贵港市港南区荣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甲,农民。原告陈某诉被告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甲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1996年2月份,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姚某乙(曾用名姚富强),××××年××月××日生育女儿姚某丙(曾用名姚家英),现姚某乙已能独立生活。自2010年被告去浙江省工作开始,被告就不理会家庭的事务,家里全靠原告独自操持,平时原告在家务农,没有什么经济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只有子女上学需要学费时原告才叫被告给钱,但被告不单不给钱,还反过来责骂原告。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常与他人参与赌博,虽经原告多次劝说,但被告依然不知悔改,无奈之下,原、被告于2014年8月份开始分居生活,期间双方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姚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陈某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原告及婚生子女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3、(2015)南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各一份,证实原告曾于2015年3月12日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事实。被告姚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1996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后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姚某乙(曾用名姚富强),××××年××月××日生育女儿姚某丙(曾用名姚家英),两个子女现均已能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来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逐渐不和。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2015年3月12日,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依法作出不准双方离婚的判决。2016年1月28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好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调解未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彼此未经深入了解便草率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由于缺乏有效沟通和交流,且在处理夫妻关系上方式方法欠缺,在双方意见出现分歧之时,未能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彼此互谅互让,努力消除误解和隔阂,增强彼此信任和理解,特别是自2015年5月22日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均未珍惜这一难得的机会,加强沟通交流,改善夫妻关系,反而互不联系,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可见双方在婚后一直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因此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姚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陈某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愉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