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徐旭与梁化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旭,梁化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徐旭,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梁化梅,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徐旭与梁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7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化梅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梁化梅所有的坐落于宿州市光彩城美庐花园A区5#0301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20XX10。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俊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丽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