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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智海与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锡山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海,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锡山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651号原告王智海,被告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长江北路288号。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锡山店,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团结中路3号(团结大道东、新锡沪路南)。代表人OLIVIERSOULE-DE-BAS,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智海与被告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锡山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智海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智海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智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智海负担。审判员  华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