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81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金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139号原告:金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6年3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就离婚事宜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水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