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96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刘万家沟。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何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