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81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艳与被告张建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张建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748号原告陈艳,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彝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张建全,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与被告张建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艳负担。审判员 刘 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景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