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申请执行徐新耀、李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徐新耀,李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6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徐新耀,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红霞,住郑州市金水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申请执行徐新耀、李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新耀、李红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新耀名下位于金水区房产一套;二、限被执行人徐新耀、李红霞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