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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申请执行徐新耀、李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徐新耀,李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6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徐新耀,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红霞,住郑州市金水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申请执行徐新耀、李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新耀、李红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新耀名下位于金水区房产一套;二、限被执行人徐新耀、李红霞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