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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行诉被告李晓颍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行,李晓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金初字第16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晓颍,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曹清峰,该行员工。被告:李晓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行诉被告李晓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毛澎波审 判 员  杨优才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