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麻民二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2015)麻民二初字第250-1号田大喜诉颜海樱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大喜,颜海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二初字第250-1号原告田大喜,男。委托代理人周志英(特别授权),男。被告颜海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大喜与被告颜海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大喜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大喜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田大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大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大喜负担。审 判 长  满延喜代理审判员  滕思雅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