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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2民催1号申请人: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信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海涛,公司员工。申请人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票号:10200052/23390135、出票人为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国网安徽霍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付款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营业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持有人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付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墨    力审 判 员 许    霞人民陪审员 王  文  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保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