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郭亿煌与李健、赵黎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亿煌,李健,赵黎青,陈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275号原告郭亿煌,男,195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吴国章、吴贞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健,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赵黎青,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陈美琴,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亿煌与被告李健、赵黎青、陈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亿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亿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48元,减半收取为8174元,由原告郭亿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俊达人民陪审员 曾秀钗人民陪审员 何国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英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