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姚臣诉于永财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臣,李春叶,邓显峰,聂永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299号原告:姚臣,男,1971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靠山村一社。被告:李春叶,男,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环城街兴隆村平安营屯。被告:邓显峰,男,1959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白旗镇岗子村小岗子屯。委托代理人:邓国友,男,1939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白旗镇岗子村。被告:聂永省,男,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白旗镇街内。被告:李春叶,男,1963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上营镇中营村。原告姚臣诉被告李春叶、邓显峰、聂永省、于永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姚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笑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