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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邢振晓与盖帅荣、吴翠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振晓,盖帅荣,吴翠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62号原告邢振晓。被告盖帅荣。被告吴翠卿,系被告盖帅荣之妻。原告邢振晓与被告盖帅荣、吴翠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振晓撤回对被告盖帅荣、吴翠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鲁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少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