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邢振晓与盖帅荣、吴翠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振晓,盖帅荣,吴翠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62号原告邢振晓。被告盖帅荣。被告吴翠卿,系被告盖帅荣之妻。原告邢振晓与被告盖帅荣、吴翠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振晓撤回对被告盖帅荣、吴翠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鲁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少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