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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2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长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长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366号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震晖。委托代理人曹正平,系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长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洪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长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964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4482元,其余448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长  胡军卫审判员  赤文肖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童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