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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3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敏与被告李会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3民初340号原告王某,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开庭前,原告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晓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会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