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程西考与平度市明村镇埠口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西考,平度市明村镇埠口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971号原告程西考。被告平度市明村镇埠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埠口村。法定代表人傅祝强,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西考与被告平度市明村镇埠口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平度市明村镇埠口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平度市明村镇埠口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西考撤回对被告平度市明村镇埠口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西考负担。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