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03执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婷与万刚平、周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婷,万刚平,周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婷,女。被执行人万刚平,男。被执行人周薇,女。申请执行人杨婷与被执行人万刚平、周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万刚平、周薇发送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刚平、周薇银行存款9427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井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满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