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吴立平与康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平,康建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794号原告吴立平。被告康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平与被告康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立平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立平负担。审判员 余雪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路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