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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2民初1577号原告潘某,女,33岁。委托代理人吴广亚,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男,35岁。委托代理人邱长华,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雷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广亚、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长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原、被告在滨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长子李××,××××年××月××日生次子李××。由于婚前双方相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不牢,婚后没有得到有效改善,现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李××、次子李××均随被告生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潘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李某辩称:同意离婚,长子李××、次子李××随被告生活,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200000元,现要求原告承担两个小孩抚养费和债务一共100000元。被告李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婚生长子李××、次子李××的户口登记信息。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在滨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长子李××、××××年××月××日生次子李××。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未能正确处理好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于2008年7月份开始分居生活。现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及银行存款。婚生长子李××、次子李××现在被告李某处生活。再查明,被告李某陈述婚姻存续期间有债务,要求原告潘某承担两个小孩抚养费及共同债务合计100000元,原告潘某庭审中也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婚生长子李××、次子李××户口信息复印件、原告潘某、被告李某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淡化,现原告潘某起诉要求离婚,且被告李某庭审中也同意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潘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被告李某庭审中陈述夫妻共同债务及两个小孩抚养费要求原告潘某合计承担人民币100000元,庭审中,原告潘某对上述债务及两个小孩抚养费同意承担100000元,并同意庭审结束后先行给付当年的20000元,剩余80000元于每年4月1日前给付当年20000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长子李××、次子李××均随被告李某生活;三、原告潘某承担债务及李××、李××两个小孩抚养费合计人民币100000元,于2016年3月16日给付20000元,剩余80000元于每年4月1日前给付当年20000元,直至全部金额履行完毕止;四、驳回原告潘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某承担。本判决生效前,原告潘某、被告李某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判员 张 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臧海浪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