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0421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山泰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诚拓实业有限公司、叶诚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山泰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诚拓实业有限公司,叶诚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0421民初511号原告衡阳山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烈栋,董事长。被告东莞市诚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诚欣,董事长。被告叶诚欣,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山泰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诚拓实业有限公司、叶诚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东莞市诚拓实业有限公司、叶诚欣已自愿向原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开庭前,被告东莞市诚拓实业有限公司、叶诚欣已自愿向原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山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58元,减半收取2479元,由原告衡阳山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戴金哲审 判 员 刘柏丹人民陪审员 毛 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