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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洪晓霞与孙继东、关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晓霞,孙继东,关英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802号原告洪晓霞,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被告孙继东,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被告关英莉,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晓霞诉被告孙继东、关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晓霞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晓霞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00元,减半收取2225.00元,由原告洪晓霞负担。审判员  马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