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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雪允、李小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雪允,李小雨,王文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民金初字第241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玉忠,任理事长。地址:南阳市新华东路1188号。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胡海军、王涵,系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庵信用社职工。被告李雪允,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茶庵乡茶庵村杨庄。身份证号4113021982********。被告李小雨,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茶庵乡茶庵村杨庄**号。身份证号4113021981********。被告王文明。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雪允、李小雨、王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诉至法院,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2015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海军,被告李雪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小雨、王文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雪允于2014年3月26日在我社借款60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3月20日偿还,贷款到期后,经我社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雪允偿还贷款6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李小雨、王文明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各一份。证明借款及担保的事实,李雪允是借款人,李小雨、王文明是担保人;信用社借款借据(付出传票)一份。证明李雪允为取款人;借款借据一份。证明李雪允借款的事实,系借款人;4、借款人李雪允借款承诺书、借款人配偶杨峰承诺书、担保人李小雨、王文明担保承诺书各一份。证明借款及担保的事实。被告李雪允辩称,借款属实,但欠款不能都由我一个人偿还,担保人也应当偿还。被告李雪允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被告李小雨、王文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对原告的证据视为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李雪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属实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及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3月26日,被告李雪允向原告申请借款6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申请书、承诺书、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书及借款借据等手续。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4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26日,由被告李小雨、王文明担保。借款期间内连续借款累计最高额不超过60000元,月利率9.3‰,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2014年3月26日,原告如约向被告李雪允发放了60000元贷款,但被告自借款后一直未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李雪允申请向原告信用社贷款6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承诺书等客观真实,证据确凿充分。被告李雪允对原告举证的全部证据中的本人签字均无异议,故李雪允应当对自己的贷款行为负责,原告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担保人李小雨、王文明均与原告信用社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承诺同意在2014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26日期间为借款人李雪允的最高额60000元贷款行为担保,因此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案中,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体明确,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李雪允应当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6日起按月利率9.3‰计算。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担保人应该负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雪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并自2014年3月26日起按月利率9.3‰计付利息。逾期贷款罚息按双方约定。二、被告李小雨、王文明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郜付林审 判 员  丁心然人民陪审员  肖章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新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