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执字第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罗小红申执余小君、重庆宇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红,余小君,重庆宇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字第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小红,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被执行人余小君,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重庆宇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红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自流民初字第26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余小君、重庆宇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小君、重庆宇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小君、重庆宇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宇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宇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车牌号为XXX**的汽车;二、本裁定查封期限为两年,期满需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 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杰慧 微信公众号“”